(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使用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定。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3)承担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